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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04-2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党组《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关于强化高校党委政治责任加强论坛、讲坛等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校内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传播科学理论和先进文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包括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团体)在校内外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外单位租用我校场所组织的此类活动,以及我校师生在校外举办的此类活动。


第三条 学校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充分发挥在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中的作用,以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术交流,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


第四条 凡我校各单位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促进学术交流和文化发展,提高舆论引导能力,用科学理论占领宣传思想文化阵地。


第五条 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把关”的原则,举办单位党政负责人为第一政治责任人和第一管理责任人。各分党委、党总支及校属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的正确政治导向,切实担负起繁荣发展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职责使命。


第六条 各单位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必须经过审批。凡面向全校举办的,均需报请党委宣传部审批;各单位内部组织的,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批;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社团组织举办的,由校团委审批。 


第七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实行“一会一报”制。主办单位要如实填写《长安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申请表》,报请党委宣传部审批或备案。申请表原则上应提前3天、大型报告会等应提前1周申请。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八条 邀请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人员担任报告人,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中宣部、教育部、陕西省委等有关规定执行,经国际合作处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九条 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组织管理,必须事先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了解和严格把关,并征得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未经上述程序或发现被报告人、讲座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讲座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能举办。对在活动中传播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努力消除影响,同时要向党委宣传部及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条 我校师生应邀到校外担任报告人,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分党委(党总支)批准。各单位分党委(党总支)对获批的报告人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并进行登记。凡未经学校批准,我校师生在校外作此类报告、讲座等,其所在单位分党委(党总支)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管理,对未经批准而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一经查实,要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社会新闻单位进校进行活动宣传报道,必须征得主办单位党组织和党委宣传部同意,报道新闻稿件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核。


第十三条 对在校园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主办单位要会同教育技术与网络中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精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做好监管工作,并按要求进行审批。对非法信息和错误观点要及时进行删除。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负责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安排和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规模较大的,可以提请公安处协助做好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和审批单位要做好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原《长安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办法》长大党宣〔2009〕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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